港區國安法 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今生效 警方截取通訊 毋須法官批准

港區國安法 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今生效 警方截取通訊 毋須法官批准

警隊國安處偵辦案件時,有需要增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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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國安處偵辦案件時,有需要增強效率。

《港區國安法》上周二晚實施,港府昨刊憲公布「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並於今日生效。細則中列明警隊國安處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七項執法措施,其中較受注目的是,警方若懷疑有人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訊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要求有關發布人士或網絡服務商等移除訊息。另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改須經行政長官批准,毋須如其他案件般要法官批准。

最新公布的警方七項執法細則中,有三項較過去為新,其中警方在處理危害國安的訊息時,除可要求網絡服務商等移除訊息,又提到若有關的訊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資訊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訊息,亦可申請手令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秘密監察行動 改須經特首允許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許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基本法》第卅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前,必須先取得既定的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緊急情況下 准無手令搜查處所

此外,警方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等,送達書面通知,規定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及方式,向警方提交包括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等。

其餘四項措施則涵蓋多個範疇,搜證方面,警員倘偵查關於危害國安的罪行,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在緊急情況下,更可憑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的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入內搜證。警方為偵查干犯相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答問題,或交出相關資料。

可禁受查者離港 充公涉罪財產

為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干犯相關罪行而受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離港。在凍結及充公與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財產,保安局局長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所涉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政府發言人指出,相關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港區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有助遏恐怖活動 打擊黑金禍港

議員葛珮帆認為,細則對港區國安法提及的四大罪行具明顯針對性,有助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及執法效率,如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過往「冇咩方法郁到佢哋」,如今有助遏止外國組織在港支持恐怖活動。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則認為,新法例賦特首權力批准截取通訊,更有效率及更保密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亦有助警方迅速執法及防洩密。六年前非法佔中及去年黑暴行動,幕後均有人提供政治黑金支援,過去一年明顯有人網上指揮及策劃黑暴破壞,新法例賦權刪除網上言論,針對打擊所謂「去大台化」的策劃行為,而要求外國組織交代資金來源,能打擊政治黑金禍港。